房价如此疯狂上涨,很多人将其归结于2004年3月出台的“71号令”,即《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该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也就是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界定并处理完毕。8月31日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这就是此后开发商们在面对高房价骂声时搬出来逃避责任的“8·31大限”,它终结了之前延续21年的土地协议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只有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一个致命缺陷,就是把商品住宅混同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并且要求必须都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土地,其实这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商业、旅游、娱乐的经营与商品房的经营完全是两个概念,前者的本质是用土地和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赚取利润,而后者是用于居住,除了开发经营活动之外并不能再产生新的利润,如果没有看到这一明显的区别,就是忽略了房子用于居住这一本质特征,而将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和用于经营的商业、旅游、娱乐业等同起来,采取相同的方式拿地,这种做法明显是错误的。它虽然可以防止利益相关方在土地方面进行寻租,但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房的成本,总体上说是弊大于利。商品房市场十多年的发展事实也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自此,资金实力成为开发商获取土地的最大决定因素。一些资金实力偏弱的开发商因无力拿地而折戟地产江湖,一些热门地块在多家房企抢夺之下成为创造新高价的“地王”,这一当时被业界解读为中央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杀手锏,逐渐被指为推高地价继而垫高房价的元凶。当年的数据就有了反映:2004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持续增长的同时,地价和商品房价格双双走高,土地购置费同比增长了19.9%,商品房价格同比增长了15.2%。